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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發(fā)布人:2020045偲丞  發(fā)布時間:2021-10-27   瀏覽次數:11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學院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作用,更好地為學院改革和發(fā)展服務,根據《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7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進一步加強全省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教人〔2018〕3號)和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教育廳內部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福建省教育廳內部審計工作流程》的通知(閩教人〔2018〕18號)等上級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學院內部監(jiān)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學院及其所屬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評價,以促進學院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學院保證內部審計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四條 學院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在學院黨委、行政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學院黨委及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分管院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二)建立內部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部門的工作匯報,審批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協(xié)調、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執(zhí)行;

(三)支持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依規(guī)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保障必要的業(yè)務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六條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jiān)督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對學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實施內部審計監(jiān)督。

第七條 學院內部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學院預算,并予以保證。

  第三章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八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配備合理隊伍和專業(yè)的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審計,補充內部審計資源不足,確保各類審計工作有序開展。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要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的受托業(yè)務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形成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相結合的內部審計監(jiān)督新模式。

第十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辦法和內部審計職業(yè)規(guī)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獨立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按照規(guī)定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繼續(xù)教育,學院應當保證審計人員參加學習、培訓或進修的時間。

第四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根據學院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有權對學院及所屬部門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戰(zhàn)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yè)務計劃執(zhí)行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及預算管理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資金、資產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業(yè)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學院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對外投資及合作項目運行情況;

(十一)協(xié)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fā)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二)上級有關規(guī)定及學院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四條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發(fā)展規(guī)劃、戰(zhàn)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有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詢問,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tǒng)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四)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guī)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的建議;

(五)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學院主要領導報告,經同意可以作出制止決定;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學院主要領導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八)對發(fā)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建議或整改要求,并協(xié)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fā)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九)對違法違規(guī)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部門和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五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對學院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參照執(zhí)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的審計結果經院領導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根據學院的年度工作重點及安排,以及上級審計部門的有關要求及精神,擬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學院內部審計聯席會議研究,按有關程序規(guī)定報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實施具體審計項目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 審計立項

根據學院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或計劃外的專項審計任務提出具體審計項目立項申請,填報立項申請表,并經有關領導批準。

二、 審計準備

1.審前調查。在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前了解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查閱檔案、收集相關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

2.編制工作方案。在明確審計工作任務和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遵循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對審計的范圍、內容、審計方法、審計組人員組成(審計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審計時間、審計經費保障、審計相關要求等提出建議,報分管審計的領導批準。

3.簽訂委托協(xié)議。與社會審計機構商定委托審計項目協(xié)議并組織協(xié)議簽訂工作。

4.發(fā)審計通知。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部門發(fā)審計通知。接到審計通知的部門,應當按照審計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和其他配合事項。

三、審計實施

(一)實施現場審計?,F場審計由審計項目組負責,審計人員根據審計項目實際,通過查閱會議記錄、紀要,調查、了解單位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查閱單位會計賬簿、憑證、報表、查閱有關記錄、個別談話等方式,獲取有關審計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F場審計結束后,審計項目組負責人應向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及有關領導匯報現場審計情況,充分溝通并交換意見后,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三)征求意見反饋。被審計部門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書面反饋意見,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四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審計項目組根據反饋意見,綜合分析意見并進一步核實情況后,對審計報告作修改或完善。修改后審計報告經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審核,并報分管等學院主要領導審批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四、審計意見整改與檔案歸檔

(一根據正式審計報告應當進行整改的,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向被審計部門和整改事項涉及到的院內相關部門送達《審計整改通知書》或《管理建議書》,并督促被審計部門和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二被審計部門自收到《審計整改通知書》或《管理建議書》之日起在規(guī)定時間內(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提交審計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并經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及分管領導簽字后報送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對未完成的整改事項,被審計部門應說明原因,提出后續(xù)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同時提交后續(xù)整改結果。

(三)根據上級有關規(guī)定及學院實際,必要時可以推行在院內以適當的方式公告審計結果;

(四)審計項目結束后,應當將審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審計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審計發(fā)現問題整改機制。被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根據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列出整改清單和期限,逐項研究整改,完善本部門制度建設,促進規(guī)范管理,按整改期限要求書面向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報送整改結果。

第二十條 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建立審計問題整改結果臺賬,對于整改到位的問題,予以銷號。

第二十一條學院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應將有關情況提交內部審計聯席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根據情節(jié)輕重,提出批評教育、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等建議,報請學院討論決定后實施: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六)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進行審計整改,或經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督促仍不及時反饋整改情況的;或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七)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或司法機關處置。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和審計人員,學院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部門秘密的。

以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審計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內部審計管理辦法(試行)》(閩交院辦〔2018〕45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