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類
馬某某:(某省直機關副處長)
具體情形:
2017年9月,作為擬提拔考察對象,機關人事處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未報告本人名下1套房產,面積92.57平方米。
認定過程:
機關人事處要求其就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說明。本人作出書面說明:2016年10月,其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隨后因發(fā)現購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積與圖紙中的面積不一致,就與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協商要求重新簽訂購房合同。填報時,因認為還在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商議中,所以未填報,造成瞞報。
處理結果:
機關人事處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該同志未報告的1套房產,已經簽訂購房合同,即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屬于隱瞞不報行為。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決定給予誡勉處理,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2.房產類
史某某:(某省直機關處長)
具體情形:
2017年7月,作為擬提拔考察對象,省委組織部對其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查核,發(fā)現未報告本人名下1套房產,面積147.67㎡。
認定過程:
省委組織部就其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函詢。本人作出書面說明:1996年部隊轉業(yè)時,正值省軍轉辦建住宅,由于當時購買力有限,便介紹其朋友購買,之后未參與購房事宜,房屋付款人、居住人都是其朋友。接到函詢通知書后,經詢問朋友才知當時朋友購買了2套房產,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另一套登記在朋友名下,由于不知情導致未報告。
處理結果:
省委組織部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由于該同志未能提供該套房產與自己無關的有力證明,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決定給予誡勉處理,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3.房產類
聶某某:(某中央企業(yè)部門負責人)
具體情形:
2017年4月,作為擬提拔考察對象,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未報告本人名下1套房產,面積172.42平方米。
認定過程:
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就其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函詢。本人作出書面說明:該套房產因長期由兒子使用,導致遺忘,故未作填報。
處理結果:
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認為該同志未報告房產情況事實清楚,屬于隱瞞不報行為,決定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4.股票基金保險類
李某:(某街道副處級干部)
2017年9月,作為隨機抽查對象,區(qū)委組織部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少報告配偶持有基金的情況,少報金額52萬元。
區(qū)委組織部要求其就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說明。本人作出書面說明:配偶在光大證券開通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為提高收益在手機APP上開通了光大證券現金寶業(yè)務,由證券公司自動將賬戶資金余額結轉為貨幣基金,填報時未認真學習政策造成漏報。
處理結果:
區(qū)委組織部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雖然該基金是由證券公司將客戶賬戶余額自動結轉的,但需要客戶主動在手機APP上勾選相關選項,授權給證券公司。同時,在年初集中報告培訓時,區(qū)委組織部曾就這一常見漏報問題作了重點強調。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認定李某少報告配偶持有基金的情況屬于漏報情節(jié)較重,決定對其進行誡勉談話處理。
5.股票基金保險類
陳某:(某中央企業(yè)總部處長)
2017年6月,作為擬提拔考察對象,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少報告本人持有的15支投資型保險共14.8萬元,少報告配偶持有的10支投資型保險共169萬元,兩項合計183.8萬元。
公司組織人事部門就其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函詢。本人作出書面說明:少報告本人和配偶所持投資型保險,主要是對填報政策不熟悉,填報個人事項時不嚴謹不細致、疏忽大意造成的。
處理結果:
公司組織人事部門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該同志不重視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工作,未按照規(guī)定認真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漏報情節(jié)較重,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給予其取消考察對象資格處理,進行嚴肅批評教育,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6.投資企業(yè)類
鄒某某:(某區(qū)政府辦副調研員)
具體情形:
2017年9月,作為擬提拔考察對象,區(qū)委組織部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未報告女婿投資1家企業(yè)的問題。
認定過程:
區(qū)委組織部就其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函詢。本人作出書面說明:該企業(yè)注冊資本500萬元,認繳出資額300萬元,出資比例60%。實際上是親家用女婿身份證注冊并投資運營的,因自己不知情且未向女婿認真核實,導致未作報告。
處理結果:
區(qū)委組織部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該同志不嚴肅認真按照規(guī)定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未報告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yè)屬于隱瞞不報行為,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決定給予其誡勉處理,并責令作出檢查,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7.投資企業(yè)類
李某某:(某市直單位正科級干部)
具體情形:
2017年6月,作為擬提拔考察對象,市委組織部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少報告配偶投資1家企業(yè)的出資額135.5萬元。
認定過程:
市委組織部要求其就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說明。本人作出書面說明:配偶投資該家公司實際出資140.5萬元,自己填報出資5萬元,少報告135.5萬元,是因為填報時與配偶溝通不到位所致。
處理結果:
市委組織部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該同志不嚴肅認真按照規(guī)定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屬于漏報情節(jié)較重,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決定給予其誡勉處理,對其進行嚴肅批評。
8.投資企業(yè)類
王某某(某中央國家機關副處長)
具體情形:
2017年4月擬由副處長提任處長,查核發(fā)現未報告兒子、兒媳投資3家公司共計出資540萬元的情況。
認定過程:
機關人事司就其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函詢。本人作出書面說明:其兒子已經39歲,對兒子家庭財產情況從不過問,填報時也未作溝通,所以未填報。
處理結果:
機關人事司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該同志對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工作思想不重視,未報告兒子、兒媳經商辦企業(yè)情況屬于隱瞞不報行為,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決定給予取消考察對象資格處理,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9.投資企業(yè)類
周某某(某中央國家機關副調研員)
具體情形:
2017年7月,作為擬提拔考察對象,機關人事司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未報告兒子投資1家企業(yè)、個人出資60萬元、出資比例30%問題。
認定過程:
機關人事司部就其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要求進行說明。本人作出書面說明:未報告的主要原因是其兒子認為該企業(yè)自己并未實際出資,且不屬于自己投資的公司,故未告知,所以沒有填報。
處理結果:
機關人事司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一再強調領導干部要與家人進行溝通核實,并作出了承諾,該說明理由不能成立,屬于隱瞞不報行為,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決定給予其誡勉處理,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10.移居出國境類
劉某:(某省屬高校系主任)
具體情形:
2017年5月,作為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省委組織部對其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查核,發(fā)現僅報告女兒在荷蘭工作情況,但未報告女兒獲得荷蘭永久居留資格。
認定過程:
省委組織部就其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函詢。本人作出書面說明:其女兒2009年自費去荷蘭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畢業(yè)后于2016年8月就職于荷蘭某公司。其女兒出國多年,曾說可以申請荷蘭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但肯定不會申請。故自己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未作填報。接到函詢通知書后,其專門與女兒進行核實,女兒提供了在荷蘭的簽證,類型為TYPEⅡ(荷蘭永居),明確標注有“regulier onbepaalde tijd”(含義為無限期定期居留證)。
處理結果:
省委組織部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該同志未嚴肅認真執(zhí)行報告規(guī)定,未如實報告女兒獲得荷蘭永久居留資格的情況,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認定其屬于隱瞞不報行為,決定給予誡勉處理,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
11.綜合其他類
李某:(某省直機關副巡視員)
具體情形:
2017年8月,作為擬進一步使用人選考察對象,省委組織部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發(fā)現未報告配偶在1家企業(yè)擔任董事職務的情況;未報告配偶持有的2支投資型保險,累計金額16萬元。
認定過程:
省委組織部要求其就本人填報情況與查核結果不相符問題進行說明。本人作出書面說明:未報告配偶在1家企業(yè)擔任董事職務及持有投資型保險的情況,系自己與家人溝通不暢所致。
處理結果:
省委組織部本著嚴格要求和實事求是原則,對相關情況進行綜合研判,認為該同志不嚴肅認真按照規(guī)定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未報告配偶投資型保險情況構成隱瞞不報,依據兩項法規(guī)精神,決定給予誡勉處理,中止選拔任用程序。